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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年08月26日  点击数:1563 次

银住建发〔2017〕632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7]34号)要求,现印发《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财*局

  2017年8月26日

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方案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厅《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7]34号)要求,自2017年8月1日建设工程停止缴纳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劳动保险费)。为稳妥有序处置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按照“拨付资料简单、程序简便、快捷高效、资金安全、应拨尽拨”的原则,对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账户余额进行一次性拨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银川市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王志宏

  副组长:李志峰、闫军、张文涛

  下设办公室,负责银川市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处置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杨军

  二、劳动保险费拨付程序

  (一)账目核对

  施工企业在申请拨付前应先与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劳保基金科进行账目核对,账目核对清楚后向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提出书面拨付申请。

  (二)施工企业提供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办理劳动保险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企业须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无劳务分包行为的提供无劳务分包相关证明。

  6、项目已办理竣工备案的,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7、项目未办理竣工备案的,提供五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确认的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可证明工程施工企业的正式文件。

  8、施工企业已核对确认的《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资金情况核对表》。

  (三)申请拨付

  1、施工企业按处置方案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要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提出拨付申请。

  2、市建筑行业管理处按月将施工企业拨付申请审核汇总后编制拨付明细表上报市住建局审核后,提交市财*局核拨。

  3、市财*局每月审核并拨付资金,由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对施工企业进行拨付。

  三、劳动保险费的拨付标准

  经核对后结余劳动保险费扣除提取的18%风险积累金和2%手续费后,拨付剩余80%的劳动保险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施工企业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的工程名称不一致的,由施工企业填制情况说明表,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市质量监督站盖章予以确认。

  (二)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变更等情况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或名称变更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三)以上提供资料的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装订成册。

  (四)施工企业指派专人办理劳动保险费拨付工作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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